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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集中开展脱贫攻坚专项奖励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a03013  发布时间:2022-05-12  浏览次数:

各省辖市党委组织部、济源示范区党工委组织部,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管委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省属高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激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脱贫攻坚工作中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干事创业、担当作为。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在全国事业单位集中开展脱贫攻坚专项奖励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83号)要求,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以下简称《奖励规定》),决定对在全省脱贫攻坚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开展专项奖励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范围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聚焦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聚焦脱贫攻坚重点任务,减贫带贫事迹突出、成效显著,群众认可、社会公认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已故人员,可以追授奖励。

二、奖励条件和种类

积极投身脱贫攻坚,深入农户、对口帮扶,精准帮助贫困户脱贫,受到贫困户和当地群众认可,在当地起到示范带头作用的,给予嘉奖。

深入扶贫一线,扶贫扶志扶智,带领群众脱贫,出色完成扶贫任务,在本地区创新扶贫经验和模式的,给予记功。

精准开展脱贫致富,树样板、立标杆,勇于探索,攻坚克难,开拓创新,取得了成功的扶贫经验和模式,在全省范围内产生广泛影响的,给予记大功。

三、奖励权限

(一)给予县(市、区)级事业单位集体和工作人员嘉奖的奖励,由县(市、区)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县(市、区)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按比例向省辖市级(含济源示范区,下同)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推荐本辖区内记功奖励的事业单位集体和工作人员,由省辖市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

(二)给予省辖市级事业单位集体和工作人员嘉奖、记功的奖励,由省辖市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其中记功应事先征求省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意见后再批准作出。省辖市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按比例向省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推荐本辖区内记大功奖励的事业单位集体和工作人员,由省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

(三)给予省直事业单位集体和工作人员嘉奖、记功、记大功的奖励,由省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

四、奖励的程序

(一)主管部门或者事业单位依据奖励权限制定奖励工作方案,提出奖励建议名单,逐级上报。

(二)奖励决定单位根据需要组织评选或者听取业内专家、服务对象等有关方面意见。对拟奖励名单,应当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涉及领导人员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事先征得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三)在奖励决定单位管辖范围内对拟奖励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因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开的,可以不予公示。

(四)作出奖励决定并予以公布。因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开的,可以不向社会公布。

五、奖励名额

按照向基层一线倾斜,向扶贫任务重、脱贫难度大的省辖市倾斜,向重点扶贫领域倾斜的原则,推荐名额分配如下:

(一)省辖市。嘉奖名额原则上按非贫困县(市 、区)20个、贫困县25个、深度贫困县30个、省辖市市直30个分配。记功名额按嘉奖名额的10%确定,记大功名额按记功名额的10%推荐,集体奖励按照相应个人奖励的20%确定,由省辖市统筹掌握。各省辖市原则上推荐1-2个集体记大功。

(二)省直单位。省直定点扶贫单位、定点扶贫高校,校地结对帮扶精准扶贫行动高校原则上推荐1-2名嘉奖,表现特别突出,取得显著脱贫成效,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人员可推荐记功、记大功奖励。

六、有关工作要求

(一)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认真筹划,统一部署、集中开展,扎实细致做好评选工作。

(二)坚持标准,保证质量。要坚持把推进脱贫攻坚的工作实际作为衡量标准,体现广泛性、注重代表性,做到宁缺毋滥。奖励人选应当坚持优中选优,注重向一线的基层岗位倾斜,向脱贫攻坚任务重、难度大的贫困地区倾斜,向脱贫成效明显的地区倾斜。六级以上管理岗位人员从严掌握。

(三)严格程序,公开透明。要严格执行《奖励规定》的各项程序,严格落实公示制度。对拟奖励名单,应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确保每名推荐人选经得起检验,确保专项奖励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四)严肃纪律,加强监督。奖励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纪律,对于违反《奖励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立即纠正,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因同一事迹已经表彰奖励过的集体和个人,原则上不再重复奖励,已经获得国家级或省级荣誉称号的不再重复奖励。

(五)大力宣传,典型引领。按照有关要求可在1017日国家扶贫日前后集中宣传一批先进典型。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

请各省辖市于1030日前将奖励工作实施方案、奖励情况报告、拟记大功人员和集体的审批表及事迹材料,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直各单位根据扶贫任务情况,于1030日将奖励工作实施方案、奖励情况报告、嘉奖、记功、记大功人员和集体的审批表及事迹材料,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联系人:刘灿      联系电话:0371-69690118